|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? |
| 原创文章 作者:程建锋律师 时间:2008-07-29 16:36:22 点击查看评论 |
案件事实:刘某在某科技公司做研发员,工资月薪6000元,劳动合同在2008年3月28日到期,在2008年2月28日,公司书面通知刘某,公司拟与你其续签劳动合同,原待遇以及其他条件不变,如在3月28日前不同意续签合同,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.刘某认为公司应该为你提供工资,否则他不签定合同,单位不同意为提工资,双方发生争议.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.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请求.
点评: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制度,但也有例外条件,在例外情况下,用人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在该案件中,用人单位已经向刘某发出通知,待遇以及其他条件都不变,拟与其签定合同,但是刘某不同意,要求提供工资待遇,单位不接受,为刘某不同意按照原来条件续签合同,该种情况下,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在仲裁中,公司提交了书面的通知以及原劳动合同等证据,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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