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某在某外资电子企业工作,合同期限到2008年3月25日到期,月工资900元,公司包住包吃,王某在工作中和同事不和,经常和其他同事发生冲突,生产班长多次找你谈话,并要求其写保证书,保证以后不再犯此错误,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,对你进行了警告处分.2008年3月1日,王某在工作中又与其他同事发生争执,其对单位也非常不满,估计利用生产原料朝同事身上砸,造成原材料报废,生产班长及时制止没有发生严重后果.生产班长将此事告知了公司,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做出开除王某的处分,王某对此非常不满意,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,公司拒绝任何补偿并保留要求其赔偿原材料的权利.王某提起劳动仲裁,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支付赔偿金。
在仲裁中,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,我提交了劳动合同、公司规章制度、警告处分书,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、光盘(王某破坏公司原材料的录象,公司生产车间装有摄相头),认为,王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,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,警告两次以上的,破坏生产材料的,在公司车间打架斗殴的,都应认定为严重违反。该公司规章制度经过员工大会讨论和通过,并在车间进行了公示,员工手册上也附有此规定。最后仲裁委员会认定,公司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支付赔偿金。
对方代理律师在仲裁过程中,主张王某的行为只是违反了公司制度,但不是严重违反,公司不能以这么小的错误就解除劳动合同,存在不公平现象。最终没有被仲裁委员会采纳。这也是此类案件,争议的关键。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严重违反,有无法律明确规定。法律对此规定的比较模糊,就给用人单位留下自由发挥的空间,基于公平合理原则,公司可以对何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,例如警告处分两次以上的,为严重违反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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