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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也应签定书面劳动合同
原创文章 作者:程建锋律师  时间:2008-08-07 12:03:23  点击查看评论
  核心提示: 试用期不签定劳动合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风险
    王某,2008年3月10日入职某贸易公司,公司老板口头说试用三个月,月工资2000,另外业务提成1%,2008年6月8日,公司老板要王某不用再来公司,理由是王某工作表现不好,工作效率低.王某认为其工作能力强,在工作期间拿到一些业务定单.公司无故解雇她,公司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公司拒绝支付,双方发生争议.

    王某委托我们劳动法专家团队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,我们经过认真研究,认为公司存在违法情况,一是没有办理社会保险,二是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。随后王某提起仲裁,要求支付4月10日后的双倍工资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、加班费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。后公司老板出面,表示愿意调解,在我方律师的努力下,达成和解协议,公司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。

    律师点评:很显然,该公司没有积极应对《劳动合同法》,思想意识落后,认为试用期可以不用签定合同,也不用办理社会保险,只要公司老板不满意就可以随便解雇试用期的员工。新法下,用人单位要在用工的各个环节注意法律规定,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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