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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解——化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矛盾
原创文章 作者:程建锋  时间:2009-12-16 12:54:48  点击查看评论

   从我从事律师工作起,我就不主张诉讼或仲裁,尽管我是一名律师,但我不是诉棍!

     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,我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,最起码要从法律上穷尽一切办法来维护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利益。在处理用人单位的法律事务时,我总是万分谨慎,万分小心,惟恐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。但用人单位也有自己的考虑,会坚持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方式,难免引起一些管理上的冲突。在这个时候,作为律师,应该想办法来减少这种损失或损失扩大。

    在处理冲突时,我一般都倡导和解,哪怕进行仲裁或诉讼,我也会尽力去和解,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,唯一没有好处的就是我。因为律师是按照仲裁或者诉讼收取律师费用的,少了仲裁和诉讼,律师费用也会降低。但我愿意这么去做,也许这样更符合正义,我不是标榜我自己,我确实体会到这种正义。一个劳动者被单位解雇,想要回补偿金或赔偿金,单位当然不会轻易地支付,那就要和谈,作为单位的律师,当然希望单位少出钱或者不出钱。这就要努力地去寻求大家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点,让员工接受你的做法是错误的,没有哪个员工愿意接受你的做法,劝说是没有用,只有法律,让法律告诉他,他坚持自己观点可能会出现的结果,告诉他单位的观点和态度。可以让他自己去选择,人在利益面前,总会替自己考虑,追求利益最大化,这才符合人性,这也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,而我们的有些法律条款却缺少人性化的关怀。

    有一次和一位法律界的朋友一起吃饭,谈到现在劳动争议案件问题,听到有人到工厂门口主动问员工劳动保护问题以及鼓动他们去仲裁,我觉得这是比较可耻的做法,丧失了一个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该坚持的正义,尽管你也可能帮助一些员工拿到一些补偿金或加班费,但你破坏了社会应有的和谐,从某种意义上讲,是非正义的。你可以通过正规途径来宣传法律,帮助他人,在这个过程中也是可以讲求和解的。

    立法的频繁,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认可度降低,现在的劳动关系,尤其是珠三角一带,可称为和谐吗?什么原因造成的呢?我们在代理这些案件的时候,优待进一步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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